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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生子可以入国籍的国家远超您的想象!

时间:2017/03/23


深蓝色:无条件的出生公民权
浅蓝色:有限制的出生公民权
淡草青:出生公民权被废除

目前世界各国在出生公民权方面有3 种制度:
1.地缘原则~即出生地原则,指的是一个婴儿出生在哪个国家,即成为哪个国家的公民;这就是传说中的落地国籍。
2.血缘原则~即婴儿出生时自动取得其父亲或母亲的国籍,与出生地无关;
3.混合原则~即将血缘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结合起来以确定出生婴儿的国籍。
 
想要通过境外生子获得出生地国籍,首先应当了解的是世界各国在出生公民权方面的制度。
概要:出生地主义是指在任何人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出生,都有权获得当地国家的国籍或公民权。
无条件公民权基本原则,这是在美洲的主要规则,但在其他地方少有。于2004年制定的第二十七次爱尔兰宪法修订案,没有任何一个欧洲国家依据无条件出生地主义赋予公民权。
2010年的一项研究发现,虽然尚有来自19个国家的明确信息无法获得,但世界上194个国家,只有30个国家赋予出生公民权给无证外国人的子女。
欧洲并无绝对无条件承认落地国籍的国家,但法国和德国有条件地承认落地国籍。
 
那么,目前世界上哪些国家承认(出生)落地国籍呢?!
据美国政府部门汇编的材料,承认落地国籍(公民或居民身份)的国家和地区有:
 
一、无条件落地出生权国家
1.安提瓜和巴布达~宪法保证。然而,一个政府官员告诉移民研究中心,该国目前努力收紧移民政策,可能包括结束非法移民子女的自动出生公民权的。
2.巴巴多斯~宪法保障。然而,巴巴多斯劳动和移民部最近提出终止自动出生公民权。
3.伯利兹
4.玻利维亚
5.巴西
6.加拿大~按照现行的规定,只要孩子在加拿大出生,便可以自动取得加拿大国籍。而他(她)们的父母可以是非加拿大居民或公民。
7.哥斯达黎加~需要25岁之前在哥斯达黎加政府登记。
8.多米尼加
9.厄瓜多尔
10.萨尔瓦多
11.斐济
12.格林纳达
13.危地马拉
14.圭亚那
15.洪都拉斯
16.牙买加
17.莱索托墨西哥
18.尼加拉瓜
19.巴基斯坦
20.巴拿马
21.巴拉圭
22.秘鲁
23.圣基茨和尼维斯
24.圣卢西亚
25.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6.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7.图瓦卢
28.乌拉圭
29.委内瑞拉
30.阿根廷~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拥有较为宽松的国籍政策,凡是在阿根廷出生的孩子均可自然拥有阿根廷国籍。阿根廷承认双重国籍并与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签有双重国籍协议。
31.中国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均可成为香港的永久居民。
32.其他
美属萨摩亚群岛(由美国管辖的太平洋岛国,在此地出生获得美国国民身份)
图瓦卢(太平洋岛国)
 
美国的落地国籍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美国认为只要在美国国土上出生的孩子都自动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而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上就已经属于美国国土了,登上他们的飞机就相当于踏上了他们的国土,且美国默认双重国籍。
 
二、有限制条件的落地出生权的国家
几乎所有来自欧洲,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的国家都是依据血统(血缘关系,即公民权是通过父母,而不是通过出生地),或者有限制的出生地主义(出生地公民权不是自动赋予某些移民的子女)。已加入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国家对那些出生在自己的领土、或有该国标记的船舶、飞机上的人,将赋予国籍。
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限制落地出生权,要求孩子出生时父母双亲至少有一个是公民,或者国民,或者是合法的永久居民。或者是要求孩子父母亲在孩子出生时已经在所在国居住满一定的时间。出生地主义修正已经被批评为促进经济不平等,下层阶级不自由劳动力的长期存在,和无国籍。
 
1.澳大利亚~1986820日起,出生在澳大利亚的人只有在至少父母一方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可直接入籍。
或不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出生在澳洲,在澳洲居住满10年,在孩子的10岁生日时可以申请澳洲国籍。
另只要夫妻双方当中一方拥有澳籍身份,孩子无论出生地是否在澳洲都可以申请入籍。这是澳洲移民法赋予澳洲公民基本公民权。(见澳洲国籍的法律:http://en.wikipedia.org/wiki/Australian_nationality_law)。
2.柬埔寨~1996年,柬埔寨改变法律,只给在柬埔寨合法居住的外国人,且在柬埔寨出生的孩子予公民权,请参见法律:http://www.refworld.org/docid/3ae6b5210.html
3.埃及~若父亲是出生在埃及的人,则其孩子出生时能自动获得埃及国籍
4.摩洛哥~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出生在摩洛哥,且孩子是合法出生在摩洛哥,并在18岁时宣誓愿意成为摩洛哥人
5.突尼斯~若其父亲和祖父都是出生在突尼斯,其可获得突尼斯国籍,并需要在18岁时宣誓成为突尼斯人
6.苏丹~如果是出生于1994年之前,若其父亲也是出生于苏丹,则可以获得苏丹国籍;若1994年之后,在苏丹出生时就可以向政府申请成为苏丹人
7.智利~1980年宪法修改了智利国籍法,要求在智利出生,父母双方非智利国籍的,必须先申请,通过政府审核才能加入智利国籍
8.哥伦比亚~父母双方其中一个是哥伦比亚公民或者居民
9.多明尼加共和国~2010126修订的宪法修正案扩大了2004年移民法的定义 - “过境”个体公民在多明尼加共和国出生的孩子 - 包括“非居民”(包括过期居留签证和无证工人),不能自动获得出生公民权
10.法国~孩子的父母亲至少有一个是在法国出生的,能自动获得公民权;
父母都是外籍的,则视孩子出生后在法国的居住时间及年龄。必须符合两项条件,即到达成年时居住在法国,并从11 岁起至少在法国连续居住满5 年,才可自动获得法国籍。详细见“法国国籍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nch_nationality_law
11.德国~2000年之前,德国是完全按照血统来决定国籍;现在德国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法居住8年以上,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3 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待其成长至23 岁后,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德国国籍,必须按照德国政府的要求提交放弃其他国籍的书面证明。
12.伊朗~父母亲其中一个或者两个都出生在伊朗,其孩子在伊朗出生能自动获得伊朗国籍。
13.爱尔兰~2005.1.1起,要求父母亲双方至少有一个是爱尔兰或者英国国籍,能在爱尔兰合法居留,且在递交申请时前4年内注满三年。学生和寻求庇护者除外。见爱尔兰国籍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Irish_nationality_law
14.马来西亚~1963.9.16之后,要求父母亲双方至少有一个是马来西亚公民或者永久居民(MyPR),马来西亚国籍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Malaysian_nationality_law
15.纳米比亚~若父母是纳米比亚公民,或者父母通常住在纳米比亚,孩子出生可自动获得国籍
16.新西兰~2006.1.1起,父母亲双方至少有一个是新西兰公民或者永久居民,新西兰国籍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New_Zealand_nationality_law
17.葡萄牙~出生于葡萄牙,未加入其他国籍的自动成为葡萄牙公民;若父母均为外籍,孩子出生时父母没有为自己的国家服务的话,孩子能够自动获得葡萄牙国籍;如果他们声明想成为葡萄牙人,要能证明双亲至少其中一个在孩子出生时合法居住在葡萄牙至少5年。参见:http://eudo-citizenship.eu/admin/?p=file&appl=currentCitizenshipLaws&f=POR%20Law%2037%2081%20as%20consolidated%20by%20Law%202%2006%20%28English%29.pdf
18.南非~1995106号起,父母亲至少有一个是南非国籍或者永久居民,孩子出生能自动获得国籍
19.泰国~1972年之前,泰国是一个纯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后来由于缅甸非法移民问题,泰国要求孩子要想获得落地出生权,其父母亲均需在泰国合法居住满5年;由出生地主义获得泰国公民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取消国籍(如长期逗留海外),凭借血统获得泰国国籍的人则不会受此限制(此规定请参见:http://www.thailawforum.com/database1/Amendments-to-the-nationality-act.html)
20.英国~1983年开始,父母亲双方至少有一个是英国国籍,或者合法定居英国,孩子出生才能自动获得英国国籍。
 
21.卢森堡~新入籍法从2017.4.1起,在卢森堡出生的非卢森堡国民,当他们18岁时可以获得卢森堡国籍,条件是:在18岁生日之前,他们在卢森堡居住至少连续五年。他们的非卢森堡父母之一在孩子出生前连续在卢森堡生活了至少12个月。
在卢森堡出生且父母不是卢森堡国籍者,可以从12岁起申请国籍,条件是:该儿童在卢森堡居住了五年,且其中一个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即在卢森堡居住至少一年。
出生地原则之下的第二代
外国国籍父母其中一方出生在卢森堡的,其子女将自动获得卢森堡国籍。
 
背景资料:
一、历史
以前,在欧洲和亚洲,血统(血缘)是决定国籍的唯一方法(目前仍广泛存在于中欧和东欧)。一个人是属于一个家庭,一个部落或一个民族,而不是一个领土。这是罗马法律的基本原则。
局部出生地主义的早期形式起源于克利斯提尼的古代雅典法律改革。它在后来的罗马世界继续发展,公民权扩大到了罗马帝国的所有自由居民,特别是与安东尼努斯敕令(卡拉卡拉的敕令)
再后来,在美国的英国殖民地独立及法国大革命为出生地主义奠定了基础。随着1920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大规模的移民到美洲和西欧,出生地主义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出现。
地理学家贾雷德·戴蒙德曾计算过,如果自1850年以来的出生地主义申请被取消,60%的美国人和80%的阿根廷人将失去他们的公民身份,而英国和法国则有25%;
19世纪初,单一民族国家通常从出生地主义(比如,法国)和血统(比如,在1990年以前的德国)激昂他们区分开来。但是,绝大部分欧洲国家选择德国基于种族或语言的"客观国籍"观念(如希特勒的经典名族定义),反对共和欧内斯特·勒南基于日常全民公决属于自己的祖国“主观国籍”的观念。这种非本质国籍概念允许出生地主义的实施,反对本质主义的血统。但是,今天不断增长的移民,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两个对立性的权利来源。
二、国籍法
落地出生权法律,是一个实践性的,用来规定谁且处于什么情况下,一个个体能够维护出生地主义权利的法律。大多数国家提供具体的落地出生权法律,处理各种各样的出生地主义的,它是获得国籍的最常见的手段。一个常见的例外是出生地主义是当他父母在其他国家处于外交或者领事服务,对国家问题的使命上时强加在一个孩子身上的。
三、出生地主义(英文Jus Soli, 又称落地出生权)文章翻译自维基百科。英文原文地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Jus_soli。翻译只是有个大体意思,有不当之处还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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