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张表,读懂不同类型EB-5直投项目的,区别和优劣
时间:2015/08/19
直投不是一种单一的形式,有多种方式来办理直投项目的,不能用简单的一个框架来概括所有的直投类型。今天,我们来简单梳理下,直投项目的种类及其对比,给各位投资者做个参考。注意,这里说的不是项目的商业类型,而是从直投项目的启动方式来对此进行分类。
1. 投资者自己运作的直投项目有些投资者,在国内有业务,在美国会考虑做同样的业务。或者,有朋友帮忙开办业务,通过他的投资,来开办企业。
1.1 投资者,自己去美国,开办企业,或者由朋友代为开办企业,50万或100万美金,成立一家独立的企业。
1.2 投资者,组团,几个人,一起去投资开办一家企业;以上两种(1.1和1.2)模式,从EB-5签证的角度来看,并无区别,无非多一个投资者,多创造10个就业而已。通常,这样的EB-5投资者,很少,起码中国投资者很少。这需要对美国市场了解,自己参与运营等,牵涉到的业务层面比较复杂。移民法律流程并不复杂,找个律所,准备项目文件,主要是商业计划书和个人的资金证明文件。
2. 由管理方运作的直投项目这类项目,是由管理方(或称作:项目方等)来启动并运作的,投资者不直接参与运营,从商业本质上和区域中心项目类似,只是没有(或不需要)区域中心牌照的项目(简单说,就是只计算直接就业,所以并不需要获得区域中心的牌照)。
管理方,可以有多种角色,可以是某连锁餐饮的运营商,或者是要开分店的某餐饮店的老板,或者就是某商务公司找来的项目。在这里,管理方有可能投钱参与到项目,也有可能只是运作项目。简便起见,下面以最常见的连锁餐饮为例。
2.1 单个投资者投资一个投资者,投资到一个店或几个店,50万或100万,资金及就业风险单独核算。
2.2 一组投资者共同投资到一个店,单独运营一组投资者,投资到一个店运营,每人50万或100万,共同投资,资金及就业风险通过单店的运营来核算。以上两种(2.1和2.2)模式,从EB-5签证的角度来看,并无区别,无非多一个投资者,多创造10个就业而已。
2.2模式,由于牵涉到多个投资者,就业分配会比2.1复杂,需要相关协议规范。2.3 一组投资者共同投资到多个店,统一运营一组投资者,投资到多个店运营,共同投资,多个店的统一运营情况,决定整个项目的资金及就业风险核算。
2.3的模式,是非常类似区域中心模式的,只是可以不需要通过区域中心的审批,仅仅计算直接就业的。好处是,多店运营,分散投资和绿卡风险。这种模式的劣势,同区域中心模式也类似,参与的人多,不够灵活。
不如1.1或者2.1来的简单,船小好掉头,就业不行的话,还有调整手段。由管理方运作的项目,项目文件通常会复杂,除了商业计划书外,还有可能需要有运营协议或者合伙协议等等,类似区域中心的项目。做了张简表,罗列了下,不同类型直投项目的不同点,及优劣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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